日前,记者从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获悉,全省三级医院、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首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试行)中,共有58个项目,涉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体液分析等方面,由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诊疗需求灵活处理。 专家解读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获取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和采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医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三级医院、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一项便民惠民的重要举措。一是降低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高医疗效率,避免患者因重复检查检验而延误治疗,节省患者就医时间。三是保障医疗质量,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提升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正在全力推进这项工作,目的是让群众就医更省时更省钱。” 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诊疗需求灵活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在诊疗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积极开展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当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获取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规范完整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疾病变化发展的可能,仔细分析患者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 相关医疗机构可以不予互认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的情形包括:因病情变化,已有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因时效问题,已有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病情明显不符的;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相关链接 首批58项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试行)公布 生化项目(14项) 葡萄糖(血糖);肾功能2项(尿素、肌酐);肝功能7项(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乳酸脱氢酶、γ-谷氨酰基转移酶);脂类分析4项(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免疫项目(14项) 肿瘤标志物4项(甲胎蛋白、癌胚抗原、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特殊蛋白3项;乙型肝炎病毒核酸;丙型肝炎病毒核酸;临床免疫学5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 微生物项目(8项) 细菌涂片检测、真菌涂片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涂片检测;血液或无菌体液培养、细菌鉴定、抗生素敏感试验、耐药表型检测;肠道病原菌培养及鉴定分型。 血液体液分析项目(22项) 血常规8项: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血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凝血试验4项: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纤维蛋白原、凝血酶时间。 尿液干化学分析10项:PH、蛋白、胆红素、葡萄糖、酮体、隐血、亚硝酸盐、尿胆原、白细胞、比重。
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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