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今年我市继续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对象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伤残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140元、130元、120元、110元、100元的标准增加。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即3566元、2853元、2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09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在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来源:南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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